案例:
2021年6月4日,李某乘坐出租車與保險公司承保的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輕傷。保險公司承保的轎車在本起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李某乘坐的出租車和李某無責。2021年6月11日李某攜帶人傷理賠材料到保險公司辦理理賠,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在治療期間產生的治療費、住宿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
案例分析:
關于住宿費,經醫院診斷,李某存在顱腦外傷和頸部皮膚裂傷,醫院建議李某住院留觀。李某未按照醫囑住院留觀,自行選擇在賓館住宿,要求保險賠償在賓館住宿的費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三條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李某要求賠償在賓館住宿的費用不符合上述規定,保險公司依法不予以滿足。關于營養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李某主張賠付營養費時,并未向保險公司提交相關賠付依據,且醫院也未開具需補充營養的醫囑,此項費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關于護理費,李某并未請護理人員或其親屬來院護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 保險事故發生后,按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關于交通費,李某未能提供在治療期間支出的相關交通費票據,無法核實李某在治療期間實際產生的交通費,保險公司不予賠付。但考慮到李某在治療期間有使用交通工具的需求,保險公司與李某協商后,賠償李某交通費300元。 |